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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是不是自诉案件
遗弃罪 874 时间:2021-11-09


  对于很对人来说父母孩子是他们不可割舍的一部分,但对于少部分人来说,他们却被当成累赘,甚至抛弃。那么,遗弃罪是不是自诉案件呢?接下来由找深圳律师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遗弃罪是不是自诉案件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以下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遗弃罪是不是自诉案件

  遗弃罪大部分是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罪、毁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犯罪案件;


  故意伤害罪(轻伤),重婚罪,遗弃罪,妨害通信自有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4、5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于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对情节特别严重,受害人为弱势群体,受到严重伤害的人民检察院对遗弃罪提起公诉。


遗弃罪是不是自诉案件


  二、自诉状怎么写

  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


  (五)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但当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遗弃罪的构成要件

  遗弃罪(我国刑法第261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1、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在法律上不负有扶养义务,互相间不存在扶养关系,也就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2、遗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把老人视为累赘而遗弃;有的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女不予抚养:有的为创造再婚条件遗弃儿童;有的为了逼迫对方离婚而遗弃妻子或者丈夫等。总之,遗弃者都是出于个人主义极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动机。


  3、遗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以上就是找深圳律师网为您带来的关于遗弃罪是不是自诉案件的相关解答,对情节特别严重,受害人为弱势群体,受到严重伤害的人民检察院对遗弃罪提起公诉。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找深圳律师网平台的专业律师,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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