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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那么,挪用公款罪的刑事处罚如何规定?下面深圳律师网为您详细介绍。
我国《刑法》第384条明确规定了挪用公款罪的法定刑,以挪用数额和情节为标准,划分为三个档次:
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形。根据司法解释,北京地区挪用公款“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十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3、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在追究挪用公款罪刑事责任时,犯罪分子是否在案发前归还本息,以及犯罪后的态度对量刑有一定影响。比如,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l998年5月9日施行)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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