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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介绍贿赂罪 763 时间:2020-10-12


  介绍贿赂罪,是指中间人为他人贿赂行为穿针引线,从而构成犯罪的行为。介绍贿赂罪,同样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清廉性,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介绍贿赂罪构成要件有哪些呢?接下来找深圳律师网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在实践中,介绍贿赂罪构成要件有哪些呢?下面跟着深圳律师网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既不包括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包括单位。


介绍贿赂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即为行贿受贿双方“穿针引线”,促使双方相识相通,代为联络,甚至传递贿赂物品,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的行为。介绍贿赂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如果只是口头表明引见,并没有具体实施撮合行为,或者已经使行贿、受贿双方见面,由于某种原因,贿赂行为未进行的,均不能构成介绍贿赂罪。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撮合的是行贿、受贿行为而有意为之。一般都具有从中谋取私利的目的对于出自亲友关系,或者其他非物质利益的考虑,自愿介绍贿赂的,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其中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严重的,也可以不按犯罪论处。


  以上就是深圳律师网为您整理的介绍贿赂罪构成要件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总的来说,介绍贿赂的行为人是在他人有了行贿或受贿故意的情况下,才从中沟通撮合的。希望上述内容能够帮助您,如需了解更多,欢迎来找深圳律师网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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