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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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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单位行贿罪 799 时间:2020-10-12


  核心内容:单位行贿罪要件主要是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那么在这些行为里面,需要面对哪些主要的措施行为呢?其处罚是对于直接的人员进行的,那么下文将会进行详细分析,深圳律师网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单位行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职能活动及声誉。


  该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该财物一般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财物,而非某个人的财物。同时,也包括一些具有财产性质的利益,如国内外旅游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l90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


  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所谓"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单位受贿罪不同,并不仅仅局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还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有限公司、外资公司、私营公司等等。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三、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单位行贿罪?


  实践中适用本条时,要注意如果单位没有行贿的故意,而是因被勒索被迫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不能认定为单位行贿。另外,在追究单位行贿罪的刑事责任肘,应注意对因行贿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进而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


  四、单位行贿罪如何处罚?

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刑法第389条、第390条规定的行贿罪定罪量刑。


  单位行贿是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其负责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实施,获取的不正当利益也归单位所有。如果在单位行贿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单位行贿所取得的非法利益中饱私囊,归个人所有的,根据本条规定,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389条、第390条规定的个人行贿罪处罚,即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五、相关法条链接


  《刑法》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 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 除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突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 2号)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八)单位行贿案(第393条)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 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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