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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学界研究不多,而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相对较少,缺乏经验,在办理该类案件中遇到不少难点。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对此进行了研究。
■认定“单位”难
《》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在办案中争议较大。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单位是指机关团体或者属于机关团体的各个部门。但是,对于单位是仅指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还是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及法人机构的内部部门、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非法人组织),刑法无明确规定,司法解释前后不一,理论界亦无统一认识。由此,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做法不一。
刑法规定的单位是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从理论上讲,凡是不属于自然人实施的行为,均可认定为单位实施。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作为单位认定,符合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初衷,有利于严密法网,使上述单位在犯罪时,无法律空子可钻。但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将所有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一律按单位对待。一般认为,单位的刑事责任能力与单位的行为能力密切相关。一个组织是否具备行为能力,应重点考察其是否具有独立支配的财产,能独立从事民事、经济活动,有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只有能以自己名义对外进行民事行为并具备一定的财产,能承担责任的非法人组织才可以单位看待。如各商业银行的分行、支行。
■“国有资产”确认难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附则中规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此定义比较具有概括性,加之国有企业经营方式的多元化,办案中如何界定国有资产成为难点。例如,租赁、承包经营的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如何认定就争议颇多。在出现该困难时,国资监管部门对是否是国有资产又不予鉴定,更加剧了司法机关的办案难度。
笔者建议,由“两高”发布司法解释对其细化,增加可操作性。其次,赋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的认定权,明确其认定职责,在是否国有资产的认定出现争议时,依法认定。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认定难
本罪是单位犯罪,实际分取国有资产的人数很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只能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直接决策、策划、指挥私分国有资产事宜的人员,主要指单位的领导成员,比较容易区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上争议较多。有人认为,财务人员及其他不具有决策权的人员,仅执行领导意图或单位决定,一般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如以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认定,有违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也不公平。也有人认为,上述人员的行为与私分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且其对私分是明知的,并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因此应按照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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