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法律知识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司法解释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847 时间:2021-02-25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 

《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本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 法释〔2000〕36号) 

第十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收购明知是盗馄、滥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 伐的林木“情节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 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 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 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六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 之罪,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2021

02/25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