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专利法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专利法 / 专利纠纷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
如何判断是否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 906 时间:2020-07-15

如何判断是否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

对于发明、实用新型2113专利权,判5261定的标准是看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4102技术特征是否1653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落入,则构成侵权。判定的方法则是将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对比,具体方法如下:

1、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而不是以权利要求书的文字或措辞为准。

2、根据全面覆盖原则,将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对应比较,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则构成侵权。

扩展资料:

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专利权主体包括以下几种:

发明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性工作的人,例如试验员、描图员、机械加工人员等,均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

其中,发明人是指发明的完成人;设计人是指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完成人。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集体或课题组。

发明创造是智力劳动的结果。发明创造活动是一种事实行为,不受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因此,无论从事发明创造的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要他完成了发明创造,就应认定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包括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和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两类。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既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也没有主要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如果一项非职务发明创造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明人、设计人共同完成的,则完成发明创造的人称之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共同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全体共有人共同所有。

单位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来说,专利权的主体是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所在单位。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这里所称的“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和性质的内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从劳动关系上讲,既包括固定工作单位,也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三种情况: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在第(3)种情况中,只有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构成职务发明创造:第一,该发明创造必须是发明人或设计人从原单位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第二,该发明创造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联系。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相关阅读 更多
  • 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如何认定侵权责任?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 1091 时间:2020-05-18 查看更多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案例
    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的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关键词】:权利要求;必要技术特征;保护范围【裁判要旨】: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 1237 时间:2020-05-18 查看更多

2020

07/15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