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刑法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刑法 / 刑罚种类 / 死刑
死刑的适用范围是怎样
死刑 800 时间:2021-07-08

  死刑是我们国家相对比较严格的一种处罚标准,对于一些做出重大刑事案件的犯罪分子来讲,如果情节比较恶劣的话,是会被法院判处死刑的。那么死刑的适用范围是怎样?下面深圳律师网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一、死刑的适用范围是怎样

  在中国,死刑分为死刑并缓期2年执行(死缓),与死刑并立即执行两种死刑判决。


  目前按国际惯例不适用死刑的人群:实施犯罪时未成年的人(中国为18周岁)、审判时怀孕的女子、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人等。


死刑的适用范围是怎样


  中国法律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死刑执行的注意事项

  关于执行死刑的方法,《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枪决”是用枪弹射击罪犯致其死亡的执行死刑的方法,是我国长期使用的一种行刑方法;“注射”是指通过注射致命性药物使罪犯死亡的执行方法,是996年月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新设立的一种行刑方法。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具有执行方便、痛苦小、死亡迅速等特点,是更为人道、先进、文明的执行死刑方法。至于立法中“注射等方法”中的“等方法”是指比枪决、注射更为人道、科学、文明的方法。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执行的地点选择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所谓“刑场”是指传统意义上由执行机关设置的执行死刑的场所。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区附近。所谓“指定的羁押场所”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监狱或者看守所。执行死刑应严格控制刑场,除依法执行死刑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外,其他任何人不准进入刑场。


  负责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对罪犯验明正身。要认真细致地核对罪犯的有关情况,查明其确系该判决认定的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以确保执行无误。审判人员还应当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对于罪犯的遗言、信札,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不同处理。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依法定程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三、不能适用死刑的对象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根据本条的规定,以下罪犯不适用死刑: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这里所说的“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不是指审判的时候,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那一天不满18周岁,即便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亦适用本条的规定。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这里所说的“审判的时候”是指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而不是仅指法院审理阶段。因此,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上怀孕的妇女都不适用死刑。


  对上述两种不适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以上就是深圳律师网关于死刑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相关介绍,对于犯罪分子来讲,还是要多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制度,避免做出一些违法的事情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伤害。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建议咨询一下深圳律师网的律师。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关键词:
相关阅读 更多
  • 执行死刑的方式是怎样
      对社会有重大影响或者是犯下重大的罪行,我国的最高处罚便是死刑,关于我国死刑来说也是比较严重的,并且也有缓期死刑的存在,那么执行死刑的方法具体有什么呢?接下来深圳律师网
    死刑 902 时间:2021-07-08 查看更多
  • 地方法院可执行死刑吗
      死刑是相对比较高的一种处罚标准,而对于被判处死刑的犯罪行为人来讲要执行死刑的话还是要去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来进行执行。那么地方法院可执行死刑吗?下面深圳律
    死刑 1166 时间:2021-07-08 查看更多

2021

07/08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