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法律知识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如何认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987 时间:2020-09-27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那么,如何认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下面找深圳律师网为您详细介绍。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秩序和人的生命健康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一)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行为犯


  所谓行为犯通俗讲就是只要实施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就构成既遂,而无须发生特定危害结果的犯罪。比如本罪只要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就构成犯罪。


  (二)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所谓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三)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法律对掺入没有明确具体说明,所谓掺入一般是指把一种东西混杂到另一种东西里去,包括主动加入某种原料或者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因为某种工艺使物质混入到产品中。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1)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2)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3)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4)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比如浙江嘉兴“蔡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蔡某使用烧碱和双氧等非法添加剂水侵泡牛百叶、鸭肠等食品,致使这些物质渗入到出售的肉食当中,蔡某被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共犯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1)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2)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3)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4)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2020

09/27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