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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诉的概念及其反诉的特点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反诉的概念。
所谓反诉,是指在第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对案件裁判之前,被告为了抵消或部分抵消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民诉法规定反诉制度,是法律对被告的一种特殊的保护,可以使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促进本诉的审理,使本诉与反诉同时解决,简化诉讼程序,提高人民法院办案质量与效率,避免人民法院对两个相关的案件做出相互矛盾的裁判,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反诉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反诉具有相对性。反诉是法律赋予被告与原告的起诉权相对应的诉讼权利,只有原告起诉,被告才能反诉,这是被告行使权利的一种特殊方式。
第二、反诉具有时间性。反诉只有是被告在第一审程序的诉讼开始后,在对案件裁判之前提出。
第三、反诉的事实根据具有客观性。反诉的事实根据、理由、请求事项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具有诉的要素。原告没有诉诸法律,被告也就无从反诉,但绝不是说,原告不起诉,被告的反请求就不存在,就是原告不起诉,被告也可以根据事实和理由,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适当时间提起诉讼。
第四、反诉与本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具有双重性。本诉的原告是反诉的被告,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二者相互依存。
第五、反诉请求具有独立性。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是既互相牵连又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的诉讼请求。
第六、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本诉原告所主张的民事权益,使原告的民事权益部分或全部丧失,甚至超出原告所主张的权益范围。
2020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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