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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通过法院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最初提起的诉,称为本诉,反诉和本诉都是法律规定的、用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制度。
反诉的条件
1、反诉必须针对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提起。
2、只能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提起的时间,必须在本诉起诉之后至举证期限届满之前。
可见举证期限届满前是能否反诉的时间界限。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诉的,为有效反诉;反之则为无效反诉。如果反诉无效,该怎么办?如果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当事人采取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4、反诉提出的问题必须与本诉有牵连。
本诉与反诉之间的事实必须有牵连,如果两种事实没有牵连,如原告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居住的房屋所有权是他的,被告又要求原告必须偿还欠款。这两问题没有联系,被告提出还债问题不是反诉,如有必要,应另案起诉。
反诉的特征
1、反诉具有相对性。
反诉是法律赋予被告与原告的起诉权相对于的诉讼权利。
2、反诉具有时间性。
反诉只能是被告在第一审程序开始后,在对案件裁判之前提出。
3、反诉的事实根据具有客观性。
反诉的事实根据、理由、请求事项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具有诉的要素。
4、反诉与本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具有双重性。
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5、反诉请求具有独立性。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既相互牵连又各自独立。
6、反诉的目的除抵销、吞并、排斥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使本诉的原告败诉外,还对本诉的原告主张独立的权利。
2020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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