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民事诉讼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民事诉讼 / 再审程序 / 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救济是如何的
特别程序 1343 时间:2020-09-14

诉讼是人们用来解决无法调解的民事纠纷的手段。而对于非民事权益的纠纷,就需要使用特别程序。特别程序还处理一些其他类型的案件。那么特别程序救济是如何的呢?下面深圳律师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特别程序救济是如何的


1、适用特别程序作出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深圳律师网


2、对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特别程序的规定


(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起诉。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特别程序的特点


1、非讼性: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2、审判组织的特殊性:独任制为原则,单一式合议庭为例外。


3、审级制度和审限的特殊性:一审终审审限较短。


4、级别管辖:一律由基层法院管辖。


5、免交案件受理费。


6、救济机制的特殊性:不适用再审;自带救济。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适用特别程序作出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深圳律师网网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关键词:
相关阅读 更多
  • 民诉有哪6个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如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百1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
    特别程序 1226 时间:2020-09-14 查看更多
  • 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有什么不同
    在民事诉讼中,有些案件适用特别程序,与一般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是不同的,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有哪些特征?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有什么不同?深圳律师网在下文作了相关介绍,详情请看下文
    特别程序 1109 时间:2020-09-14 查看更多

2020

09/14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