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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厅要求区级仲裁编制不少于6人的要求(5个仲裁员、1个书记员),实行立、审分离,仲裁实行仲裁庭制度,。我区目前的机构、人员编制未达到最低要求。机构、人员的三定问题由领导研究决定,我们服从安排。
一、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 职责
1、帮助、指导劳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及时做好合同的鉴证管理工作;
2、办理劳动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等手续;
3、认真审查、核批企业送交的集体合同文本;
4、指导镇街、企业的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
5、承办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日常工作;
6、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管理仲裁员,组织仲裁庭;
7、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
8、负责劳动争议及其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9、向仲裁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
二、劳动争议仲裁员的职责
1、接受仲裁院交办的劳动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或独任审理;
2、进行调查取证。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调阅文件、档案及询问证人、现场勘察、技术鉴定等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调查;
3、对争议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4、审查申请人的撤诉请求;
5、根据查明的案情,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提出处理方案;参加仲裁庭合议,对案件提出裁决意见;
6、认真制作号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文书工作;
7、及时做好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8、积极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9、保守案件涉及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书记员职责:
1、负责填写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各类仲裁法律文书。
2、负责本人任书记员的案件记录工作。
3、负责立案后各类法律文书的送达,结案后案卷整理归档工作。
4、负责本人任书记员的案卷卷宗的移送、借阅及返回时的接收与核对、统计工作。
5、负责本人任书记员的案件证据的签收、入卷、保管等工作。
6、完成仲裁员指派的其他书记工作。
7、完成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2020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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