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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务关系通常是一次性的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批次支付,并没有一定的规律。
3.雇佣关系中雇工的工资一般是计时工资,按照工人的劳动时间支付的工资。
4.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报酬一般是计件报酬或者是承揽人交付工作后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
(四)法律适用的不同
1.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其发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的纠纷,其产生、变更、终止及纠纷解决均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的规定,若劳动法没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
2.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进行规范和调整。
3.雇佣关系适用于我国《侵权责任法》和《民法总则》。
4.承揽关系由我国《合同法》进行规定和约束。
(五)解决纠纷的途径不同
1.劳动关系纠纷需要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程序要复杂,而且仲裁程序有严格的时间规定。
2.劳务关系纠纷不需要经过劳动仲裁,可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
3.雇佣关系是民事关系,发生纠纷后也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4.承揽关系中的纠纷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
(六)在劳动中受伤时责任主体的不同。
1.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受伤属于工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导致第三人受伤的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若劳动者有过错的应承担其相应责任。
2.劳务关系发生人身损害的由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
3.雇佣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4.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9
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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