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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班的暂行管理规定
劳动仲裁裁决 1370 时间:2020-08-07


关于加班的暂行管理规 

为规范我校教职工加班的申报、审批与管理,根据相关文件及《沈阳工程学院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2016]2号)精神,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加班的范畴


加班是指为完成突发性、非常项工作任务,或额定工作任务之外仍需继续从事的工作。 


二、关于加班的认定


1、属于岗位职责、岗位工作范畴内应承担的相关工作均不能列入加班范畴。 


2、一般工作人员需满足额定劳务工作量。额定劳务工作量按照每周40工作小时计算,在额定劳务工作量之内的非国家法定节假日工作,一律不记入加班。 


3、对于特殊岗位的重要管理人员,在周六、周日、法定假日以及特殊时期(如完成重大政治任务、遭遇重大应急事件等)需要的额外出勤,学校将视工作职责需求级别和部门制定的合理值班表给以加班认定,超出职责需求和值班表安排的出勤将不记入加班。 


4、除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加班原则上不予批准,学校党政机关各部门原则上不批准加班。 


5、除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外,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原则上不安排教职工加班。 


6、对于教职工出现的加班,各二级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尽量安排补休。确因工作性质特殊不能安排补休或补休不足的,由二级单位负责人向学校人事处提交加班申请,待主管校长批准后,按其加班的标准工作日数计发加班补贴。 


三、加班补贴标准


经学校研究决定,加班补贴费采用如下标准: 


1、当学校有重大基建施工项目时,基建处人员的现场补贴费执行20元/天标准。基建处必须按月向人事处提交经基建处处长、人事处处长、主管校长签字的基建人员下现场情况统计表和现场补贴费发放表。 


2、辅导员的夜晚值班加班费执行20元/天标准。学生处必须按月向人事处提交经学生处处长、人事处处长、主管校长签字的辅导员夜晚值班排班表和夜晚值班加班费发放表。 


3、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出现的加班,由所属二级部门于当月向人事处提交经部门主管领导、人事处处长、主管校长签字的国家法定节假日值班排班表和加班费发放表。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补贴费标准按加班者日工资的三倍计算。 


4、特殊岗位所在部门的重要管理人员在周六、周日以及特殊时期出现的加班,需由所属二级部门按月向人事处提交经部门主管领导、人事处处长、主管校长签字的周六、周日值班排班表和加班费发放表。加班补贴标准一律执行20元/天。 


5、学校批准的其他类型的加班补贴标准一律执行20元/天。 


6、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后勤集团、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等独立承包单位发生的加班补贴费用由承包单位自行解决;其他单位所需加班补贴经费由财务处划归人事处管理的加班专项经费列支。 


四、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与学校规定的作息制度,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处理好本职工作。各二级部门必须制定具体的考勤制度,认真履行考勤监督职责,做好考勤表的存档。凡在加班问题上出现弄虚作假,考勤监督失察等行为时,将追究部门党政负责人的责任。 


  五、本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以前学校发布的有关加班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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