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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危险作业罪的情形
危险作业罪 1136 时间:2021-08-06

构成危险作业罪的情形


根据刑法规定,危险作业罪客观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救生设备、设施,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以及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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