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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措施是什么
无效劳动合同 1249 时间:2020-10-04


  有一些劳动者对于法律的规定并不熟悉,所以有一些老板会在劳动合同中加一些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这样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可是对于劳动者的利益是造成了损失的。接下来由深圳律师网为大家带有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措施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和知识点。希望大家能够作为参考!


  一、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措施是什么

  1、撤销无效的劳动合同

  撤销合同的处理方式,适用于被确认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是国家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应通过撤销合同来消灭依据该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合同整体被确认无效。如正在履行的合同,要停止履行。


  对于已履行的部分,对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到相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支付,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似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劳动合同全部无效而用人单位对此有过错的,如果当事人双方都具备主体资格,劳动者要求订立劳动合同的,在撤销无效的劳动合同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2、修改合同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修改合同的处理,适用于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及程序不合法而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某项条款被确认无效,该项条款不得执行;应依法予以修改。修改后的合法条款应具有溯及力,溯及到该合同生效之时。


  3、赔偿损失

  无效劳动合同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不是劳动者。这一点在《》第九十七条有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根据无效的劳动合同要求另一方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


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措施是什么


  二、劳动争议诉讼受案范围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提起的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六十日内(不含不可抗力而中断的期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2、不服或者部分不服劳动仲裁裁决;


  3、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即仲裁裁决生效日之前)。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有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措施是什么的相关知识,从上文可知,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根据无效的劳动合同要求另一方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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