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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办理,取保候审需要什么条件?
取保候审 1146 时间:20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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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一、什么是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取保候审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取保候审分人保和财保两种。


被取保候审的人必须遵守强制性的规定。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三、什么人有权利申请取保候审?



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公安机关不应当拘留,检察院不应当批准逮捕。不需要申请,直接决定取保候审。


公检法机关没有发现以上情况,逮捕了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人和他们的家属有权利向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反映以上情况,申请取保候审。如被羁押人突发脑血栓生活不能自理了,办案机关应当通知家属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被羁押人超过了法定的羁押期限,办案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79年《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属于被羁押人和他们是亲属。


新《刑事诉讼法》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修改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自2013年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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