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最新非法集资案件定罪量刑标准(附:新旧司法解释对照表)
2022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变化,发布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该决定,已经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非法集资司法解释”)共计十五条,相对于2010年版的旧解释,可谓有“变化”也有“不变”。
段和段办公室刑事部,总结并整理出两大表格:非法集资案件定罪量刑标准表、以及新旧非法集资司法解释对比表。供广大刑事律师办案参考。
1.
非法集资案件定罪量刑标准表
“新非法案集资司法解释”的四点变化:
1、新增几类非吸的行为内容:
为了体现司法解释的预防犯罪宣传功能,以明示列举方式新增了一些非吸行为方式或内容。新增加了“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行为方式或内容。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三点变化:
第一,不再区分自然人和单位处罚标准,吸收数额、吸收人数、损失数额等三个指标方面均同一尺度。
第二,为配合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第三档量刑条款,司法解释明确了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第三档刑的量刑标准。
第三,明确三档罚金刑区间范围,即5~100万、10~500万、50万以上。《刑法修正案(十一)》把罚金刑标准取消后,司法解释又再次予以明确细化,供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中予以综合认定。
第四,《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刑法典的高度,明确并新增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三款。为顺应该从宽条款,“新非法集资解释”的第六条,详细规定了从轻、减轻、免除等从宽细则,为辩护律师提供了细致参考与方向。
3、集资诈骗罪的二点变化:
第一,不再区分自然人和单位处罚标准,集资诈骗数额标准同一尺度。
第二,顺应《刑法修正案(十一)》取消了集资诈骗罪第三档刑的量刑标准,
4、新增“传销”与“非吸”的竞合处理规则
“新非法集资解释”第十三条新增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竞合处罚原则,即“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竞合犯处理原则中,只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竞合处理原则是司法解释层面首次明确的。
2.
新旧非法集资司法解释对照表
附:办理非法集资案件所需法律法规汇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6月18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3月1日修订)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3月25日)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1月30日施行)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法〔2011〕262号 2011年8月18日)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11年1月21日)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2000年9月30日)
10、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豫检会2015第11号 201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