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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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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数额犯,犯罪的构成以“数额较大”为必要条件;重罪的成立以“数额巨大和严重情节”为前提条件;特重罪的构成以“数额特别巨大”和“情节特别严重”为条件。
(1) “数额较大”。凡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 “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 “数额特别巨大”和“情节特别严重”。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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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 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 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 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 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 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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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2020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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