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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
刑事法律 25014 时间:2019-12-30


对于不能执行的,应当将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和所附材料,连同不能执行的理由,通过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


因请求书提供的地址不详或者材料不齐全,人民检察院难以执行该项请求的,应当立即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书面通知对外联系机关,要求请求方补充提供材料。


第六百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执行结果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请求要求和有关规定的,通过对外联系机关转交或者转告请求方。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六百八十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国家安全机关、海警机关、监狱移送的刑事案件以及对国家安全机关、海警机关、监狱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适用本规则关于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六百八十一条  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百八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检察官,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本规则所称检察人员,包括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本规则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六百八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高检发释字〔2012〕2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本文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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