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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评估的操作
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公开、公平、便民、效率”的处理事故原则,在事故发生后,首先召集各方事故当事人协商“财产损失”。对于拒绝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四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步骤|方法
1,参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对财产损失的评估完成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评估结果后二日内,将评估结论复印件交其他方当事人。其他方当事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评估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进行重新评估。
2,依照其他规定放行事故车辆时,不考虑财产损失评估的完成情况。
3,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该怎么办?很多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候不知道如何处理会好一点,巧顾交通事故处理栏目为大家详细讲解遇到交通事故如何处理,发生交通事故时如何对待交通肇事,巧顾解读交通肇事逃逸专题详细解读了交通逃逸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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