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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自己如何做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鉴定 1163 时间:2020-09-09

交通事故后,自己如何做伤残鉴定?

突发交通事故,如果涉及人身伤害的,应及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进而确定伤情,什么时候做鉴定?在哪里做?需要准备什么资料?流程是什么?#交通事故#


第一步:什么时候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时候做伤残鉴定,但一般都是治疗终结后,或出院后伤情已稳定时。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规定,评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与此伤确实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结束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江苏省司法厅颁发《关于人体伤残程度鉴定相关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比较细致,----“鉴定一般应当在原发性损伤及与此伤确实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结束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其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已难以继续恢复。相关标准中有明确规定的,依据标准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下列情形掌握:”


可在损伤后3个月内进行鉴定-----“适用于以原发损伤后果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包括肢体、脏器缺失,内脏切除、修补,颅骨和颌骨缺损,肋骨骨折,肋骨缺损,牙齿脱落等。接受委托时应该明确告诉被鉴定人,伤残鉴定后有可能影响“三期”评定。”


至少在损伤3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椎体压缩性或爆裂性骨折(不含脊髓损伤),骨盆骨折后的畸形愈合,肋骨骨折的畸形愈合,心、肺挫伤,肋骨骨折引起的胸膜粘连,肢体骨折未手术且不涉及功能障碍。


至少在损伤6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以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主要包括面部或体表瘢痕(含色素改变),视、听觉功能障碍,性功能障碍,肢体骨折或软组织等损伤后涉及关节功能障碍(含手、足功能),颅脑损伤后涉及智力缺损、精神障碍、大小便失禁、语言功能障碍,脏器损伤后的功能障碍。伤后间隔较长时间手术的,鉴定时间需相应的延长。


至少在损伤9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中枢或周围神经损伤引起的肢体瘫痪。


至少在损伤后12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肢体长骨骨折并发骨髓炎、骨不连。


内固定在位伤残程度鉴定的时间选择----内固定物并会不影响伤残等级评定,可按骨折愈合标准选择鉴定时机。如:肋骨内固定、脊柱骨折内固定、临床认为不必取出内固定且出具证明(建议意见)的。如果肢体相邻关节内固定可能影响关节功能,应根据关节功能实际情况评定伤残等级,原则上需取出内固定并经适当功能锻炼2个月以上方能进行鉴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鉴定:


1、内固定在位符合标准中鉴定技术规范或条款规定情形的;


2、因年龄(60周岁以上)、身体等原因,为避免可能的手术风险,被鉴定人书面申请或临床出具不宜取出证明(建议意见)的;


3、双方当事人同意根据现状进行鉴定的。


如果肢体相邻关节内固定可能影响关节功能,应根据关节的功能情况评定伤残等级,每个地区也许有差别,但大同小异,参考一地即可。


第二步:去哪里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六条规定 “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定、评估。财产损失数额较大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所以,伤残评定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有资格的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中心,如果当事人没有鉴定所的相关信息,可以向交警部门或律师所进行咨询,当事人自行选择相关鉴定机构。如财产损失较大或涉嫌刑事犯罪的,则不可以由当事人自己委托,应当交由交警委托。(现实中一般是由交警部门或律所、法院委托)


第三步: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1、交通事故书(如:没有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则需要说明事故经过等情况);


2、伤残鉴定委托书(公安机关或法院委托)伤情鉴定申请书;


3、住院治疗过程记录: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病历,X片、CT及相关诊断报告;


4、伤者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步:程序如何走?


1、被鉴定人(伤者)携带上述资料需要亲自到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申请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二次手术费用、误工费用、营养期限、等相关项目的鉴定。(鉴定按项目来收费)


2、提交所有原件材料给鉴定部门人员并留下联系方式,交纳相关鉴定费用,等待鉴定机构电话通知,预约时间,被鉴定人前往权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提前约定,评时时机可行时,第1、2可以同时进行)


3、 关于鉴定收费,各省价格都不一样,省内的机构基本一致,收费标准也体现地区差异,比如伤残程度评定鉴定项目,在黑龙江需要910元,上海的标准是1050元。(鉴定费用一般是由当事人先行垫付,索赔时可要求对方支付该鉴定费用。)


4、等待鉴定结果。(视情况而定,复杂的一般会进行三次鉴定,由多个专家组进行研究鉴定)


每个城市或省份等地方鉴定机构不一样,或许程序也未必一样,但是鉴定流程大同小异。


第五步:多长时间拿到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但最长期限不能超过六十日。(现实中快的话几日内就可以拿到,超过限定日期的非常少)


第五十五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但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结果、鉴定意见公正性、客观性;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中弄虚作假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其他可能会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前面几类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之日起三天内,经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重新进行委托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服怎么做?


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条例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送达鉴定结果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原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因原办案单位不能再次检验、鉴定,并在作出此决定之日起三日内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同一交通事故所做的同一检验、鉴定项目,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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