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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集哪些医疗事故证据
所有权的取得 914 时间:2020-07-22


  在进行医疗事故的时候,一旦患者家属与医院无法达成和解的时候,就只能选择通过起诉来解决这起纠纷了,而一旦起诉就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了,那么今天就跟深圳律师网 一起来看看应收集哪些医疗事故证据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吧!


  一、应收集哪些医疗事故证据

  1、争取尽早封存病历

  病历应当是病情发展的真实记录,应当是确认医疗单位诊疗措施是否正确、有无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在司法审判中也应当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书证材料。


  2、及时要求尸检以查明死因

  尸检的重要意义在于可为医学技术鉴定和司法裁决提供直接的证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如因任何一方拒绝或拖延尸检、影响对死因的判定时,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因此,当医疗机构告知病人死因不明或家属怀疑病人死亡原因时,家属应及时(最好在死后48小时内)向医疗机构提出尸检的要求,医疗机构依法必须接受其尸检请求。


  3、其他证据的收集

  若怀疑病人的不良情况可能是由于输液、输血、注射或服药等所致时,病人及家属可要求立即对现场的有关实物进行封存保留,以备进一步检验。若怀疑医务人员未及时观察、处置患者病情,可以要求封存监控视频。但是,这一看似简单的环节往往被慌乱的家属所忽略,等到过后想起时已无法补救。对此,病人及家属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应收集哪些医疗事故证据


  二、处理医疗事故要哪些证据

  (一)患者病历

  患者病历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是患者就诊最原始的证据材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检验单、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是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二)处方及药品

  目前各医院通常会将处方底联交患者一份,患者要注意保存。此外药品以及药品包装袋等也是较为重要的证据。处方可以反映医生是否用错药,剩余药品及包装袋可以反映药房或护士是否发错药。


  (三)输血输液剩余液或包装袋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进行封存和启封。


  三、医疗事故认定程序是怎样

  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具备4个条件:提供医疗服务的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有违法、过失行为;必须有严重、明显的不良后果;违法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首次鉴定由各市、州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由省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有时效限制的,患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医疗事故纠纷鉴定的启动程序,有三种方式,包括: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和法院指定鉴定。


  看到这里,深圳律师网 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在进行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法庭对于证据时较为看重的,一旦缺失了相关事实主张的证据时,其诉讼结果只对其会不利的,好了以上就是应收集哪些医疗事故证据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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