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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医疗损害责任如何归责
医疗损害赔偿处理 1042 时间:2020-09-29


  一般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有三种情况,包括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以及无过错原则。但具体适用哪一个原则,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更多关于一般医疗损害责任如何归责以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责任有谁承担请继续阅读以下由深圳律师网整理的内容。


  一、一般医疗损害责任如何归责

  1、过错原则。《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须存在医疗过错,且因为该过错导致了患者医疗损害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在医疗损害诉讼案件中,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一般医疗损害责任如何归责


  2、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在以上三种情况下,患者不需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只要证明医方存在上述情况,法院就应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


  3、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了在医疗行为中,只要医疗机构使用了不合格的医疗产品致使患者人身受到损害,无论其医疗行为是否有医疗过错,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责任有谁承担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活动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上述规定既遵循了侵权责任法确立的过错责任原则,又避免了因举证证明责任分配不当而导致双方实体权利义务显著失衡而激化医患矛盾,充分考虑到患者存在医学专业性不足、信息不对称等客观情况,对患者进行了适当的举证责任缓和。


  以上是关于一般医疗损害责任如何归责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般情况下,医疗损害责任会适用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或者无过错原则其中一个原则进行归责。但是,不管适用哪一个原则,提出主张的一方均需承担举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主张的一方,还是抗辩的一方,均需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的,欢迎咨询深圳律师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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