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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合同在我国现行《民法总则》和《合同法》里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我们知道,合同一般签订后,对合同当事人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不能随意反悔、变更,但如果符合可变更的条件,还是可以进行变更的,那么,可变更合同的类型有哪些呢?下面深圳律师网为您详细介绍。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可变更合同的种类有下列几种,下面跟着深圳律师网一起了解一下可变更合同的类型吧。
一、可变更合同的类型
(一)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三)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四)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五)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二、可变更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请求权。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构成要件:
1、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
2、合同双方均无主观上的故意;
3、合同一方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
4、误解必须是重大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请求权。
合同的显示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等情形,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中设定明显对自己一方有利的条款,致使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可观利益严重失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设定了某些看似对一方明显不利的条款,但设立该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实质恰恰在于衡平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此情形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显示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该合同条款的,不应予以支持。
显失公平的撤销权条件:
1、有偿合同;
2、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显著不平等,明显背离公平原则;
3、该不公平系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所致。
认定显示公平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1、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明显不公平:
(1)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对等;
(2)一方获得的利益或者另一方所受损失是否违背法律或者交易习惯等。
2、合同订立中一方是否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对方轻率、没有经验,即利益受损一方是否因为无经验或者对合同相关内容缺乏正确的认识能力,或者因某种急迫的情况,并非出于真正的自愿而接受了对方提出的合同条件。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仅受损害方享有撤销请求权。
1、欺诈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欺诈构成要件:
(1)合同一方具有欺诈的故意;
(2)合同一方实施了欺诈行为;
(3)合同向对方因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4)合同向对方的错误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胁迫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胁迫的构成要件:
(1)须有胁迫的故意;
(2)须有胁迫行为;
(3)胁迫缺乏正当性,即胁迫的手段具有非正当性或者目的具有非正当性;
(4)相对人因胁迫而产生恐惧,并因此订立了合同。
3、乘人之危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构成要件:
(1)相对方处于危难或者紧迫需要之际;
(2)合同一方乘人之危;
(3)双方因此订立了合同,该合同明显严重不利于相对方。
上述文章为您详细介绍了可变更合同的类型有哪些,双方经过协商取得一致,变更合同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便查考,特别是原来的合同为书面形式的,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然用口头形式改变书面合同无凭无据,极易发生纠纷。
2020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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