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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家庭暴力犯罪研究
犯罪研究 1120 时间:2020-07-29

青少年家庭暴力犯罪研究


准确界定家庭暴力犯罪的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是研究青少年家庭暴力犯罪问题的逻辑前提和理论基点。目前,我国学界(包括法学界、社会学界和犯罪学界)对于家庭暴力犯罪概念尚没有统一界定,法律上对此也缺乏明确规定。


1.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的概念,是在不同的语义上被使用着。在国际文件中,联合国1992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中规定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上或性行为上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无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西方国家将家庭成员之间的大部分的暴力行为纳入了家庭暴力犯罪的范围,在立法中使用司法资源加以规制。比如美国1974年《联邦禁止虐待儿童条例》规定,对儿童虐待与漠视是指对于8岁以下儿童负有监督义务的人对儿童肉体和精神上的伤害,性侵犯以及对于儿童的无视,从而显示出的儿童的健康和福利受到损害和威胁的行为。因此,我们把这种意义的家庭暴力称为广义的家庭暴力。


在我国,关于家庭暴力概念虽无统一的法律规定,但在具体理解和使用上显然是倾向于狭义的家庭暴力概念。2001年4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只有“禁止家庭暴力”的原则规定,没有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家庭暴力特指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不包括未婚同居家庭等情况内的暴力;实施暴力的手段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为主;在暴力程度上,必须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上述意义上的家庭暴力概念,与联合国有关规范性文件中使用的家庭暴力概念相对照,显然是一种狭义的家庭暴力概念。


中西家庭暴力概念内涵和外延上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折射了中西方文化的历史传统、价值观念的差异。狭义的家庭暴力的概念适应了我国实际国情和打击、预防犯罪的客观需要。


2.家庭暴力犯罪的概念


家庭暴力犯罪概念的界定是以我国《刑法》规定的有关家庭暴力犯罪的罪名为基础,并以此为标准分为狭义的家庭暴力犯罪概念和广义的家庭暴力犯罪概念。


在我国,狭义的家庭暴力犯罪概念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应受刑罚处罚的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与家庭暴力犯罪的相关罪名主要包括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


广义的家庭暴力犯罪概念是犯罪学意义上的家庭暴力犯罪概念。犯罪学中的犯罪行为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应受处罚的行为。“应受处罚”在外延上要比刑法中的“应受刑罚处罚”宽泛得多。“应受处罚”既包括刑罚处罚,也包括非刑罚处罚。非刑罚处罚包括两个意思,一是指刑罚处罚以外的其他处罚,比如治安管理处罚;二是指现行刑法虽然未规定为犯罪行为,但是根据其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应当通过修改刑法而受到刑罚处罚。因此,广义的家庭暴力犯罪不仅包括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还包括有社会危害性,用刑罚以外的方法进行处罚或者应当通过修改刑法而予以“犯罪化”的行为。


总之,在我国,正确地界定家庭暴力犯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涉及立法的价值取向、历史文化传统以及人们的价值观念等诸多因素。


鉴于上述的分析,青少年家庭暴力犯罪的概念是广义的家庭暴力犯罪概念,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应受处罚的行为。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青少年是家庭暴力犯罪的实施者和青少年是家庭暴力犯罪的受害者。此处涉及的青少年家庭暴力犯罪主要是指后者,即受害者是青少年的家庭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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