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债权债务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债权债务 / 债权类型 / 主债权
担保主债权
主债权 952 时间:2021-03-31

 主债权的概念

  主债权是抵押权所担保的原本债权,是依当事人之间的主合同产生的不包括约定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在内的最开始的债权。抵押权从产生到消灭,都是为了使主债权得以圆满实现,所以主债权毫无疑问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

  无论被担保的债权属于何种类债权,一般来说,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都应就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作出约定并在抵押权设定登记时一并加以登记。这是出于抵押权特定原则的需要。因为如果主债权的种类数额没有确定下来的话,抵押权人可以支配的抵押物交换价值就无法确定;抵押权得以优先受偿的范围也就没有确定。

  主债权的转让,是指存在担保等从债的情况下,不改变主合同的内容,主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移转于第三人享有。

  主债权转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主债权的转让必须是在保证期间内发生的。保证期间是担保银行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限。根据《担保法》第25条的规定,在保证期间内,主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换言之,银行的保证责任随着保证期间的届满而消灭,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后,主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就与担保银行毫无关系了。

  2.主债权的转让必须依法或依约作出。首先,须有合法有效的主债权存在,这是主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其次,主债权须有可转让性,依据债权的性质(如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或基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特殊信任关系的债权)或原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转让。再次,主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了转让债权的书面协议。最后,主债权的转让不得违反主合同或保证合同的约定,比如主合同约定,债权转让须经过主债务人的同意而实际上主债权人转让主债权时未经主债务人的同意,而主债务人又未加以追认,或者主债权人与担保银行在保函中约定,主债权的转让必须经银行的同意,但主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却未征得银行同意,银行又拒绝追认。在上述情形下,主债权的转让对担保银行就鞭长莫及了。

  3.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主债务人。一般来说,债权转让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并且债权转让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债权转让自债务人得到通知之时起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只有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才能影响到担保银行的责任承担。通常,主债权人只需通知主债务人,即认为债权转让对担保银行发生效力,但是如果保函中约定,主债权人必须将债权转让通知担保银行的,应从其约定。否则,担保银行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主债权的转让不能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债权转让的效力就不能及于担保银行。

  主债权人在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后,受让人就有权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要求银行承担保证责任,银行不能无故拒绝。但需要明确的是,担保银行只在原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在转让主债权时扩张了主债权及其从属权利(比如未付利息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等),担保银行对扩张部分的债权自然不用承担保证责任。当然,银行也不能乘机出尔反尔,企图缩小或免除其原保证责任

  抵押的期限问题

  对于抵押期限问题,《担保法》实施之前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那么根据民法原理,除非主债权得到实现、抵押物灭失、债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人均应承担担保责任,也就是说抵押权排除诉讼时效的适用。

  1.物权(包括担保物权)是否受诉讼时效制度的约束,是一个法律适用问题。对这个问题,理论界存在几种观点:A、诉讼时效仅约束债权,物权不受其影响;B、物上请求权属于请求权,应受诉讼时效的影响;C、物权中与债权相同的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的影响;D、民事权利是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的客体,因此包括担保物权在内的所有民事权利都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解释》实施之前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上述几种观点均未予以认可或否定,因此,法院判决此类案件,准确地说是依据民法理论。

  2.《解释》颁布实施之后,由于该《解释》第十二条对担保物权的法律保护期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终止了司法界在处理实际案件时无法可依的状况。但从理论上讲,笔者认为这一规定远非完善。法律设定担保物权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主债权得到实现,抵押人愿意用自己的财产进行抵押,也表明他自愿承担这一担保责任。另一方面,物权和债权的最大区别就在于物权具有绝对性,所以物权又被称为绝对权、对世权,而债权则具有相对性、期限性。如果对物权设定与债权一样的期限,那么法律设定物权担保就失去了它的一个重要意义,债权担保(保证)完全可以以其简便的形式(在保证协议上签字盖章即可,不用去专门的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取代它。但是,为什么《解释》第十二条对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作了4年的规定呢?那是因为在社会经济交往中,出现了主债权人在债权期限届满后,长期怠于行使其债权和抵押权的情况,这种情况与一般出现的情况相反,抵押人想尽快履行其义务,但抵押权人则因各种原因不去行使其权利,影响了抵押人正常的生产工作安排。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担保法进行解释时作出了第十二条这一规定。

  3.《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虽然存在缺陷,但它仍具有法律效力,是处理具体案件的依据。对本案的处理,笔者认为:终审判决参照适用该款规定,对申诉人是有利的。因为,依据《解释》第十二条,申诉人的抵押只用承担四年时间的担保责任,否则,根据当时的判决依据-民法学理,则应当承担永久(直至主债权实现)的担保责任。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本案不宜抗诉。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关键词:
相关阅读 更多
  • 主债权诉讼时效与抵押权的关系
     保物权其性质属于主债权的从属性权利,主债权适用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然而作为主债权从属性权利的担保物权能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我国新出台的物权法第202条只规定了主债权
    主债权 956 时间:2021-03-31 查看更多
  •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是《担保法》中规定的提示性条款之一,是抵押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设立抵押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因此,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应有明确的
    主债权 1146 时间:2021-03-31 查看更多

2021

03/31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