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关注我~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3〕 8号 ,下称 《解释》)已于 2013年 4月 4日 发布实施。《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 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 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批复》去〔2013〕 138号 )的 批准,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盗 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惠州、江门、汕头、肇庆、阳江、茂名、韶关、清远、湛江、潮州、揭阳、云浮、河源、汕尾、梅州等十五个市,盗 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十万元以上。
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盗窃刑事案件,盗 窃地点能够查明的,按 照盗窃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盗 窃地点无法查明的,按照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
四、对于一审在 2013年 4月 3日 前宣判并已经上诉到二审法院的盗窃案件,适用 《解释》和本通知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因适用《解释》和本通知的规定,尚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二审盗窃案件,应 当发回重审并由一审法院商请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五、本通知下发实施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盗-窃案件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粤 高法发 〔1998〕 11号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广州市盗窃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 〔2006〕 383号 )同 时废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7月9日
2021
05/30
顶部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邮箱:13751006692@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