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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泉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广东德纳(宝安)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杨某泉的委托,指派张磊律师担任被告人杨某泉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和起诉书,并且会见了被告人,比较清楚地掌握了本案的事实材料。根据公诉人的举证意见和公诉意见以及法庭调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泉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没有异议。鉴于被告人杨某泉自愿认罪,有良好的悔罪表现,因此对被告人杨某泉的量刑应当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根据被告人杨某泉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的事实,请求法庭依法对被告人杨某泉予以减轻处罚。理由如下:
一、 被告人自愿认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二、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且悔罪表现较好,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表现一贯良好,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从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到今天的庭审一直都是配合调查,积极悔改的,符合从轻处罚的法律规定。
三、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侦查口供到起诉再到审判都可以看出,到案后被告人如实的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事实,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想法。从今天的庭审情况也能看出,在庭审中,被告人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
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很能好,对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辩护人认为用“很好”来概括并不为过。从被告人第一次接受询问到审判阶段,被告人自始自终都是诚恳的态度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法庭的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依据。
五、被告人虽向张东遒、姜桃霞购买了一些汉玛佐罗能量糖和超级汉玛能量糖,但购买后,大部分都是自己和家人朋友吃,少部分销售给他人,销售量不大,因此,请法院考虑此情况,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才触犯刑律。从本案具体案情来看,被告人是初犯、偶犯,且到案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认识自己的错误,主动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法院本着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辩护人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请法院充分考虑并采纳。谢谢!
此 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广东德纳宝安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
年 月 日
2020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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