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关注我~
刑事案件中,很多家属咨询律师时,往往会将自己了解到的案情陈述一番,然后问律师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要判多长时间?如果请律师介入,能不能“捞人”?如果不能“捞人”,能不能少判几年?最重要的是,能不能承诺一个好的结果,如果不能,则发出灵魂拷问,“我为什么要请你?”
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我们需要知道。很多家属了解的所谓的案情,并不是第一手信息,如果了解的是第一手信息,并且是与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下同)同步的信息,那家属离“进去”也就不远了。因为能获得一手的、同步的信息,往往是案件的亲历者,家属十有八九有涉案的嫌疑,即同案犯(当然,也存在家属即证人情形)。
案情是什么?是跟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律师了解案情,有个层层递进的过程。首先是家属陈述的事实,其次是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再次是卷宗反映出来的事实,最后是办案机关认定的事实。且不说可能家属陈述的事实不客观、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不全面,就连卷宗反映出来事实都可能有缺陷,如证据瑕疵、证据“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问题,证据链不完整等。最终都会影响办案机关认定对事实的认定。
办案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又分为三种,即公安机关经侦查认定的事实,主要体现在《侦查终结报告》或《起诉意见书》中;检察院经审查认定的事实,主要体现在《起诉书》中;法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主要体现在《刑事判决书》中。而三个司法机关分别认定的事实不是一成不变的,指控或者判定的罪名也并非总是纹丝不动。简而言之,这三份司法文书并不是简单地二次、三次复制、粘贴,而是汇聚了办案人员“修正”的思维痕迹。司法机关的立场是打击犯罪,指控欲、追诉欲非常强,国家设置三机关相互牵制,就是为了保持克制,保障实体正义。刑事诉讼程序的层层递进本身就是一个查漏补缺的过程,只是因为现实中公检法三家制衡不足,配合有余,导致办案人员只查有罪、罪重的“漏”,对无罪、罪轻的“缺”视而不见,使得当事人更加容易陷入不利境地,就更加需要律师介入,通过交流无罪、罪轻辩护意见,时刻“提醒”办案人员保持应有的克制。
指控的事实可以是动态变化的。就拿本人亲办的案件为例。一起农民工讨薪放火案,当事人携带汽油、打火机,言语激动地讨要工程款,最后在民警的劝说下放下作案工具,未引发火灾。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只是对过程中作简单描述,没有对相关情节进行认定。检察院的《起诉书》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本人认为应该属于“犯罪中止”,后来法院的《刑事判决书》采纳了本人的辩护意见,认定了“犯罪中止”。还有一起离奇的酒吧强奸案,公安机关隐匿DNA鉴定不移送,轻信口供,在《起诉意见书》中认定“强奸既遂”,检察院则认定“强奸未遂”,本人查看了监控视频并及时向法官提出案件疑点后,法院认为是否构成强奸罪都存在疑问。
指控的罪名也可以是动态变化的。拿到《拘留通知书》后发现,亲人定了重罪,家属往往会忧心忡忡。亲人定了轻罪,家属有时会如释重负。实际上,如果定了重罪,不用太焦虑不安。如果定了轻罪,也不要掉以轻心。因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时告知的罪名,并不一定会成为最终的罪名。罪名从刑事拘留开始,最多有六次变更的机会,即在审查批捕、退查重报(两次)、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等环节都可以发生变更,有利的变更如重罪变轻罪,数罪减少或变一罪;不利的变更如轻罪变重罪,一罪变数罪等。如扫黑除恶运动中,很多涉案人员是被以寻衅滋事罪或者开设赌场罪等单一的罪名刑拘的,随着案件的推进,演变成数罪。又如楚尚刑辩团队承办的一起涉恶案,当事人的罪名从侦查阶段的寻衅滋事罪、职务侵占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罪,到审查起诉阶段的寻衅滋事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再到一审认定的寻衅滋事罪、挪用资金罪,再到二审认定的寻衅滋事罪。罪名不但改动了,还由三个减少到两个,最终只剩下一个。
刑事案件的流转,历经公安、检察院、法院三家司法机关,涉及的诉讼活动参与者,除公检法办案人员和当事人以外,可能还有数量不等的同案犯、证人、被害人、家属。这么多司法机关,这么多办案人员,这么多与案件有关的人,使得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充满太多的变数,进而导致案件结果的不可控。而律师的作用,就是通过全程参与,起到引导、监督、纠偏的作用,尽可能地将这种可变因子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使得判决结果最终朝着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发展。
可能有人会说,你这是故意夸大律师的作用,低估司法机关公正公平处理案件的能力。在此我要说明一下,我从不认为律师的水平就一定高于司法人员,有时案件出问题不是能力的问题。我相信司法机关在80%刑事案件的处理上,不会出大问题,但存在小问题(影响量刑)还是比较常见的。剩下20%,或许存在无罪或轻罪但未被认定的可能。就看家属对这种司法现状的容忍度如何,对亲人权益的重视度如何,对“投入-产出比”的计算程度。如果自信案件属于那80%,且对小问题容忍程度高,大可不必请律师,因为不划算。当然了,如果最终演变成那20%,要默默吞下苦果。如果不甘心、不放弃,不能容忍小问题,而且非常担心案件会成为那20%,可以请律师介入,全程保驾护航。但需要注意的是,律师的介入不能确保一定能避免,但能提高成功的概率。
人们往往过于关注80%与20%,过于关注这种大概率与小概率,而忽视了一个案件会成为前者,还是成为后者,往往就是一念之间,而这种概率,通常是五五开的。对于案件办理,如果仅以概率作为行动指引,那将无所作为。如果你坚信自己无罪,你会担心上诉成功率低而放弃上诉吗?再回到生活中,我们法律人会因为10%的低通过率而放弃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吗?所以说,只要不是100%的肯定与否定,讲概率除了心理安慰,毫无意义。
有的家属希望通过一次两次咨询,能一竿子插到底,一探究竟。殊不知,刑事案件的特点决定它本身经常深不可测。即便是律师嘴上分析的头头是道,但实操又是另外一回事,经验丰富的老猎人都是凭借其敏锐的“嗅觉”,审时度势,相机行事。而这种技能若不经专业训练、经验沉淀,难以实现。
说了这么多,再回到文章开头家属的疑问。家属委托律师普遍存在典型的商品交易心态,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一手放人)”。即便认识到案件的变数,也一厢情愿地认为律师神通广大到能全盘操控,进而保证结果。实际上,由于司法解释、量刑规范化等细化的文件多且公开,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加上类案检索、同案同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越来越小,透明度也越来越高,司法腐败的空间也越来越小。将亲人的生命与自由完寄托给一个虚虚实实的“关系”,既不踏实,又不现实。如果还要一意孤行,就要做好人财两空的心理准备。
对于文章开头疑问,家属或者当事人能通过翻阅《刑法》条文,似懂非懂地了解一下罪名和量刑档次。一般的律师能够通过查找司法解释、司法意见、司法判例进一步地预判结果,然后告知家属。而这些只是辩护的基础,是第一步,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要知道怎么去做,真正体现律师水平的还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不是机械地根据司法三段论做判断的能力。因为不管我们有多么精通大前提(法律规范,且也会有适用之争),小前提(案件事实)的不确定总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刑事案件的办理不仅仅是“说说”而已。
2020
12/31
顶部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邮箱:13751006692@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