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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
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作的裁判,在其发生法律效力以前,由于当事人的上诉,而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根据中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实行1审终审外,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即一个行政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而告终结的制度。第二审程序是继第一审程序之后的又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与第一审程序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1]
第二审程序是为了保证当事人依法行使上诉权和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判而设置的,其发生的基础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上的监督权和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案件所作裁判的上诉权。第二审程序发生后,上一级人民法院就要继续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权,全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作出终审判决或裁定,最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第二审程序并不是每个行政案件的必须程序。如果一个案件经过第一审程序审理,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没有上诉,就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也就不需经过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可以纠正第一审裁判中的错误,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上一级人民法院监督和检查下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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