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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5261明的第三人担保之间为连带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八条规定: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2. 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不须诉讼方式。双方的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银行划款未侵权。
《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 抵押人仅以抵押物为限承担担保责任。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一条规定: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
2020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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