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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的陷阱
情事变更 1229 时间:2020-09-28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交易中,“霸王条款”无处不在。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免除己方的责任,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加重消费者的责任等情况时有发生。


  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的四大陷阱


  格式合同条款简捷便利在现代经济交易中运用广泛,但一些不公平条款内容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日渐增多。合同违法行为不仅包含书面合同条款,一些声明、通知、店堂告示、凭单等也会出现与法律法规不符的问题。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过程中,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主要有四大陷阱。


  1、使用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在广西工商部门公布的典型违法案例中,物流托运单、汽车销售合约等都出现此类侵权问题。


  2、利用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一些公司在和消费者签订相关合同时,通过格式条款规定消费者义务并设定较高的违约金数额,加重消费者责任。


  3、限制或排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等权利,但部分经营者却在服务协议中对此加以限制。


  4、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有些不公平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规定消费者采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必须在经营者住所地人民法院,这就限制了消费者有争议时寻求法律救助的途径。


  “霸王条款”的查处


  消费者权益无小事,“霸王条款”等合同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和公平交易等权利,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须软硬兼施加强整治,多方合力实现常态化监管。


  广西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罗国安建议,工商部门等相关机构应在开展“合同监管行动”等基础上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特别是对通信、银行、供水、供电、供气等垄断行业和公用事业做好重点目标监管,形成警示效应,压缩“霸王条款”的生存空间。


  目前相关部门在查处格式合同条款违规行为时,主要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规条文不能很好满足实际需要,存在查处难等问题。对此,专家建议进一步细化或推出格式合同条款领域专门性法规条文,并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清除“霸王条款”的滋生土壤。


  建议工商、法律等多部门联动,根据消费者投诉情况建立常态化评审机制,涉嫌侵权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论证公示,向消费者普及相关知识。


  法律界人士建议消费者,遭遇“霸王条款”一定要仔细研读,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谨防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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