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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怎么做 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诉讼财产保全 1026 时间:2020-07-22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制度是为规避诉讼风险而设立的一种强制措施,目的就是为了保全财产安全。

商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怎么做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各样的商事纠纷层出不穷。由于商事诉讼相比于民事诉讼的特殊性,商法的调整范围复杂多样,通常包括公司、票据、保险、破产等特别的商事领域,因此,商事诉讼往往会面临比普通民事诉讼更大的财产风险。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制度是为规避诉讼风险而设立的一种强制措施,目的就是为了保全财产安全。

财产保全既可以在诉讼前提出,也可在诉讼中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在此值得注意的是,财产保全不是轻易能够提出的,也不一定能够得到法庭的支持。财产保全有严格的适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第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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