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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晓梅、被告李国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当时原告周晓梅尚未成年,不懂世事。原告周晓梅在婚前2005年8月,日和被告李国磊生育了一个儿子,取名李小磊。
双方于2006年4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原告周晓梅对被告李国磊了解不深,双方婚前感情基础十分薄弱,原告周晓梅同意与被告李国磊结婚并不是因为两人感情较好,而是作为母亲为了给孩子创造一个正常的成长环境的无奈之举。
原告周晓梅与被告李国磊不仅在年龄上相距10周岁,在各种观念和看法上也相距甚远,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婚后一直未建立起稳定的夫妻感情。
婚后,被告李国磊好逸恶劳,不务正业,整天沉迷于赌博,双方为此不断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周晓梅从2012年10月至今与被告李国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双方除了孩子的事情外无任何联系。
并且原告周晓梅从2013年将孩子带到娘家生活至今,一直是由原告周晓梅一人在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被告李国磊并没有为孩子承担起任何的抚养义务。
在原告周晓梅与被告李国磊分居生活期间,被告李国磊还因为赌博等在外欠债务、高利贷等。
被告李国磊的种种行为都令原告周晓梅对他彻底失去信心,为此原告周晓梅曾于2014年12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与被告李国磊的婚姻关系,后来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经过半年多的时间,双方的感情并未好转,反而矛盾愈演愈烈,所以为解除这段痛苦的婚姻关系原告周晓梅特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解除与被告李国磊的婚姻关系。
原告周晓梅的诉讼请求有:1、依法解除与被告李国磊得婚姻关系;2、婚生子李小磊现在年10岁随原告周晓梅生活被告李国磊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另孩子的教育费、生病住院等费用经保险报销后的余额凭票据各自承担一半;3、双方各自的承包田归各自耕种和管理,婚生子李小磊的承包责任田暂由原告周晓梅耕种和管理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李国磊承担。
法官说法: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子随原告周晓梅生活,被告李国磊按月支付抚养费。
离婚如何争夺孩子绝对抚养权:
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等,通过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异。
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人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们这一代人更为成熟,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对其成长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
2020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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