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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回起诉的案件有几类
从司法实践看,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撤回起诉后终止诉讼。这主要是指证据不足并很难再补查到新的证据,或者依照法律不构成犯罪、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撤回起诉。
第二类是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撤回起诉后移送其他检察机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起诉。
第三类是撤回起诉后补充侦查。
第四类是变更起诉,包括追加起诉或减少起诉。如撤回起诉后对归案后的同案犯罪嫌疑人一并起诉;追诉新发现的犯罪事实等。
第五类是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被告人逃跑,无法继续审判,先撤回起诉,待抓获被告人后再提起。
二、撤回起诉的程序
1、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2、《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根据此规定,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时间应限制在一审判决宣告前,而且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要求,法院在审查后应作出是否准许撤回起诉的书面裁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院不愿出现因无罪判决致检察机关抗诉,上级法院可能改判的风险,大部分撤诉案件是法院经过开庭审判认为案件可能判决无罪,书面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2021
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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