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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的选择方式有当事人选定、仲裁机构指定等,选择过程中应遵循一定的原则。那么仲裁员的选择原则是什么呢?包括选择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的仲裁员、避免选择符合回避条件的仲裁员等。下面由深圳律师网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仲裁员的选择原则是什么
选择仲裁员应把握三条原则:
1、选择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的仲裁员
仲裁员均是仲裁委员会从资深的经济法律专业人事中聘任的,因此,仲裁员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但由于仲裁员职业不同,其熟悉的专业知识也不同。选择熟悉专业知识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仲裁相关专业的案件,更能迅速准确地抓住争议的焦点,分清是非责任,提出解决争议的最佳方案,从而提高仲裁效率和质量。如果当事人选择专业知识不熟悉的仲裁员,比如选择建筑方面的仲裁员来审理金融案件,即使这位仲裁员很想把这个案件审理好,但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往往难以胜任。一旦当事人作出选择某个仲裁员的书面意思表示后,若没有仲裁员应当回避的充分理由,这种选择是不能更改的,因此,双方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时应十分谨慎。
2、应避免选择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仲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由于对方当事人享有对符合法律规定回避事由的仲裁员申请回避的权利,若由于对方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使整个仲裁程序终止,则将延长仲裁的时间,对双方均有益无害。
3、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仲裁员
各仲裁机构均制定有各自的仲裁规则,仲裁规则对选定仲裁员的时间均有限制。仲裁机构在受理案件后,会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发出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双方当事人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有效期限内选定仲裁员,仲裁机构将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该项权利,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二、仲裁员的选择方式有哪些
1、当事人选定
意思自治是仲裁的基本原则,在仲裁员选定方式上,也是如此,在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中,大多数仲裁规则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各自在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一名仲裁员,并共同或委托选定一位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选定并经仲裁机构确认
当事人约定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的,当事人选定的或根据当事人约定指定的人士经仲裁委员会主任确认后可以担任仲裁员。
3、仲裁机构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或双方未能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时,由仲裁机构来指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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