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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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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数额怎么确定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2193 时间:2020-09-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那么,生产销售假药罪数额怎么确定呢?深圳律师网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在实践中,生产销售假药罪数额怎么确定呢?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数额怎么确定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生产销售假药罪数额怎么确定


  第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四)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致人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五)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六)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七)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八)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七条 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实施本条第二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处罚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


  上述文章为您介绍了“生产销售假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我国刑法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打击力度很大,已经查获,绝不姑息,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若您有需要,建议咨询深圳律师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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