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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是指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有两个。
1.国家对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为加强对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制定了《产品质量法》、《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化妆品生产的卫生标准、审查,批准化妆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监督、对进口化妆品的审查批准、对经营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等作了全面的规定,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化妆品卫生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本罪是对这些制度的侵犯。
2.公民的健康权。
化妆品与食品、药品、医用器材一样,直接作用与人体,与人民群众的健康息息相关。本罪是对公民健康权的侵犯。
犯罪对象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所谓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以达到清洁护肤、美容、修饰或消除暇斑、异味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品。
有时候化妆品和药品、医用器材、保健品是很难区别的。如脚气灵属于药品,治疗足臭的药膏属于化妆品,防汗的鞋垫则属于保健品。治疗乳腺炎的药膏属于药品,乳房填充剂属于医用材料,丰乳精属于化妆品。生发灵属于药品,假发和染发膏属于化妆品。防晒霜属于保健品,擦脸油则属于化妆品。区分的方法是看这种产品生产是谁批准的,批的是药品审查许可证,保健品生产许可证还是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犯罪行为侵犯的是《药品管理费》、《食品安全法》还是《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客观要件
一、必须有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行为。主要包括:
1、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非法生产化妆品;未取得健康证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生产化妆品;
2、生产化妆品所需要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3、使用化妆品新原料(指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生产化妆品,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4、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即用于护发、养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防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
5、生产的化妆品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或生产的化妆品未经卫生质量检验;
6、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是指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而仍决意出售;等等。
二、必须已经发生严重后果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否则、虽有生产、销售行为、但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虽然造成危害后果但不属于严重后果;或者虽属严重后果但不是因为生产、销售的行为所引起如被害人使用不当等,则都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亦应以他罪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论处。所谓造成严重后果,在本罪中主要是指:
(1)毁人容貌,即导致容貌变形、丑陋及功能障碍的,如使人皮肤变黑、脸上长斑、头发脱落等;
(2)致人产生肉体较大痛苦的,如皮肤红肿、灼痛、瘙痒等;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被害人因容貌被损自杀、离婚、精神失常等。
三、构成本罪并不要求生产与销售两种行为同时具备,只要具有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之一就可。即使具有两种行为,亦只构成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故意是指生产、销售上的故意,即行为人故意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而故意销售。不是指故意给他人造成伤害。
过失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犯罪目的多为谋利,但本罪并不以谋利为构成要件。赔本甩卖照样可以构成此罪。
2020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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