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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无未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094 时间:2021-08-02

  我们知道,很多犯罪是有犯罪既遂和未遂状态的,但是有的行为犯就没有未遂的状态。那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无未遂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处罚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又有哪些构成要件呢?下面就由找深圳律师网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无未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所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没有未遂状态的。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处罚?

  依照刑法第114条和刑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无未遂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构成该罪。


  (二)客观要件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该罪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


  1、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


  2、其他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现在:


  (1)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私设电网,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任何个人、单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架设电网,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同时,私设电网也是一种危险方法,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种行为,无论是从主观方面还是从客观方面,都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2)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往往是出于故意。这种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害性相当,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对于醉酒驾驶在特定情形,尤其连续冲撞或在肇事之后仍继续冲撞,并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应认定行为人具有故意(多为间接故意),其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3)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这种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属于故意,目的往往是牟取非法暴利或者报复社会,其直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4)以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向人群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属于故意,目的往往是报复社会或者寻求新奇刺激而向人群开枪射击。这种行为,直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三)主体要件


  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1]


  (四)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持希望态度属于直接故意构成外,其他多数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以上就是找深圳律师网为您整理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无未遂”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行为犯,是没有未遂情况的。若您还遇到其它不懂的问题,欢迎上深圳律师网的法律平台,在线的律师会对您的疑问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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