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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罪的严重后果
破坏交通工具罪 997 时间:2021-08-03


虽然现在是法治社会,任何事情都是以法律为准绳,但是还是会出现很多的犯罪分子侵害公民的人身安全,交通工具为我们的出行带来了很大的方便,但是交通的安全也引起了极大地关注,那么对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严重后果是什么呢,深圳律师网为大家介绍。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严重后果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在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量刑时还应考虑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具体程度,公私财产毁损的具体情况,死亡或重伤的人数等。


1.犯罪故意的内容和犯罪动机。在危害后果相同的情况有悔改、立功表现的。破坏交通工具犯罪后,行为人有自首或悔改、立功表现的,应依法或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破坏交通工具的犯罪,毕竟比成年人容易教育和改造,因此,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犯罪行为人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则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方法。犯罪方法不同,给交通工具造成倾覆、毁坏的程度也不尽相同。对采用爆炸、放火等方法破坏交通工具的,在量刑幅度内可以作为从重情节考虑。


4.行况。如:在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量刑时还应考虑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具体程度,公私财产毁损的具体情况,死亡或重伤的人数等。如果未造成任何后果,则应在较轻的量刑档次内从轻处罚。


犯罪对象的交通工具应当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该工具的使用目的必须是为了交通运输。如果某种工具本身不具有这一功能或者先前曾有这一功能但现在已经丧失了,不能再视为本罪中的交通工具,如已经报废供展览用的火车、汽车、船只、飞机等。


其二,针对该工具的破坏行为会危及公共安全。如果针对某种可用于交通运输的工具的破坏行为不会危及公共安全,那么该行为不构成本罪,同样,该工具也就应当排除于本罪的交通工具的范围之外。如破坏自行车的行为,虽然也可能对骑车人的人身安全乃至财产造成侵害,但对公共安全尚不能形成危险,因而不能视为本罪中的交通工具。


其三,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交通工具”具有法定性,只限于刑法第116条中规定的五种交通工具,即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破坏这五种交通工具之外的其他交通工具,如用作交通运输的大型拖拉机,即使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也不应以本罪论处。


交通工具本来是造福人类的事,但是由于犯罪分子的破坏严重的伤害公民的人身安全,这会在社会上引起极大恐慌,因此所处的刑罚是比较重的,最高可以判处死刑,以上就是深圳律师网为大家总结的关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严重后果的知识,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欢迎来深圳律师网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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