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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持航空器是否适用普遍管辖权
劫持航空器罪 1235 时间:2021-08-08

  劫持航空器这种犯罪行为,不仅侵害到我国领土范围内的安全秩序,也有可能侵犯的国际安全秩序。下面就由深圳律师网为大家一一介绍劫持航空器是否适用普遍管辖权、刑法的空间效力、属地管辖原则,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劫持航空器是否适用普遍管辖权


  一、劫持航空器是否适用普遍管辖权

  普遍管辖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认为凡是国际公约或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参加国发现犯罪人在其领域之内便行使刑事管辖权。对国际犯罪的处理原则是:或引渡或起诉。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的常见国际犯罪有:①海盗罪;②毒品犯罪;③劫持民用航空器罪行(注意限定于“民用”航空器);④酷刑罪;⑤恐怖主义的犯罪,如绑架外交官、暗杀政治家、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行为;⑥其他还有战争罪行。


  劫持航空器是适用普遍管辖权的,仅限于民用航空器。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刑法适用于什么地域和适用于哪些人的问题。


  属地原则:一个国家的刑法只管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


  属人原则:一个国家的刑法只管本国公民实施的犯罪。


  保护原则:一个国家的刑法只管侵害本国利益的犯罪。


  普遍管辖原则:一个国家的刑法对侵犯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都要行使管辖权。


  在确立刑法空间效力方面,我国刑法采取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其他原则为补充的综合性原则。


  三、属地管辖原则

  适用依据:犯罪发生地。


  适用条件:犯罪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1)领域的范围:领土、领水和领空;


  (2)领域的自然延伸: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或者船舶。


  犯罪发生地指:行为地+结果地(包括部分行为或部分结果发生地)。


  (1)行为地包括实行地和预备地;


  (2)共同犯罪中部分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对该共同犯罪都可适用我国刑法;


  (3)在未遂犯的场合,行为地与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地、可能结果发生地都属于犯罪地。


  适用的例外: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民族自治地方。


  (3)单行法另有规定


  (4)港澳特别行政区。


  以上就是深圳律师网为大家分享的有关“劫持航空器是否适用普遍管辖权”的法律内容,劫持航空器适用普遍管辖权仅限于民用航空器的范畴,其他的航空器类型时不适用于这一管辖权原则的。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深圳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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