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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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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839 时间:2021-05-13

导读: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创建廉洁社会,廉洁政府,就要惩治贪官污吏、打击一切贪污受贿腐败行为。但是创建廉洁社会,不仅要党内廉洁,党外也要廉洁,我国刑法还规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要满足什么条件。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如何认定?


  (1)按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构成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必须是受贿数额较大的,不足较大数额的按一般受贿行为处理。数额较大的具体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索取或者收受贿赂5000元至20,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受贿赂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2)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的,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因而是合法行为而不是犯罪。(3)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接受亲朋好友的一般礼节性馈赠,而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朋好友谋取利益的,不成立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上述(2)、(3)两点说明,区分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与合法行为的界限,关键是看行为人获得的财物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而取得。


  (4)区分以收受回扣、手续费为特点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与正当业务行为的界限。在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中,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折扣、佣金是正当业务行为;而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为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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