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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货币罪典型案例及分析
xx家族伪造货币团伙覆没主犯被判无期
为增加伪造货币的隐密性,一团伙网络亲戚朋友实施“一条龙”作业,对数百万元假币进行变光和手感的加工。案发后,8名成员落入法网。近日,这起特大伪造、运输假币案在xx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团伙主犯范xx被判无期徒刑。
在八名被告人中,范xx系温海x的姐夫;温海x与范x丽系夫妻关系;李x英系范x丽的姨母;其余被告人之间有的系表亲、干亲关系,有的系朋友关系。
在伪造货币过程中,该团伙为增强假币的欺骗性,实施先加工荧光、变光,再加工手感,且分工两地,中间专人运输的“一条龙”作业方法。
2005年10月至案发期间,被告人范xx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在太和县境内的三个乡镇接收他人委托加工的成型假币半成品396万余元。
此后,范xx将其中的约300万元假币半成品,交给温海x进行荧光和变光的加工,又将近100万元假币半成品交给范x顺进行手感加工。然后待温海x完成工序后再交给范x顺进行下一道加工工序。
温海x接受任务后,即联合范x丽、张xzx等人实施加工。期间,为安全考虑,他们又将加工地点转移至李x英家。李x英为他们提供方便,并在案发时帮助隐藏假币及工具。
被告人魏x文在该起犯罪中帮助运输假币100万元;被告人范xx则使用机动车辆按照范xx的安排,承担了伪造假币的工序转移和运输。
阜阳中院经对该案公开审理,以伪造货币罪,判处被告人范xx无期徒刑,分别判处被告人温海x、范x顺、范xx、范x丽、张xzx、李x英等人十五年以下,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运输假币罪,判处被告人魏x文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对各被告人分处十万元以下,一万元以上罚金,没收犯罪工具。
[分析]
一、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和金融秩序,侵害的对象是我国的国家货币即人民币和外国或地区的法定流通货币。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不论其是否使用、出售,也不论其是在境内使用还是流向境外,即构成本罪。
二、 本罪的设立取代了1979年《刑法》伪造国家货币罪的规定,原罪名只保护我国的国家货币,对非法伪造外国货币的行为则不能适用,不利于打击伪造货币的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将伪造人民币和境外货币的行为包括在一个新罪名里,并提高了法定刑,规定最高可判处死刑。
三、 非法运输、携带、邮寄伪造的货币进出国(边)境的,以走私伪币罪论处。行为人既有走私伪币犯罪行为又有伪造货币犯罪的,从一重罪论处;分别构成两罪的,数罪并罚。
四、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虽未废止,但有关刑事责任的内容已纳入新《刑法》,定罪量刑应依据新《刑法》和新作出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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