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法律知识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883 时间:2021-05-17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设立金融机构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如果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经营性活动的,可能会构成犯罪,那么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要不要追究刑事责任?下面由深圳律师网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构成刑事犯罪的,就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一般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金融机构指的是什么


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务业(银行、证券、保险、 信托、基金等行业)与此相应。按照不同的标准,金融机构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地位和功能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中央银行,中国的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


第四类,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2、按照金融机构的管理地位,可划分为金融监管机构与接受监管的金融企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是代表国家行使金融监管权力的机构,其他的所有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都必须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3、按照是否能够接受公众存款,可划分为存款性金融机构与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存款性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存款形式向公众举债而获得其资金来源,如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合作储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则不得吸收公众的储蓄存款,如保险公司、信托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各类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


4、按照是否担负国家政策性融资任务,可划分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 由政府投资创办、按照政府意图与计划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非政策性金融机构则不承担国家的政策性融资任务。


5、按照是否属于银行系统,可划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出资的国别属性,又可划分为内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和合资金融机构;按照所属的国家,还可划分为本国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


以上知识就是深圳律师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构成刑事犯罪的,就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一般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深圳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2021

05/17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