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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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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特征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941 时间:2021-05-25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及承兑、付款、保证的有关规定;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为人有违法国家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2、行为人有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的事实发生; 3、有造成重大损失的后果发生。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及承兑、付款、保证的有关规定;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为人有违法国家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2、行为人有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的事实发生;


  3、有造成重大损失的后果发生。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犯罪人必须具备在银行或者金融机构从业的人员或者银行、金融机构才能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发生的后果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刑法规定:


  一、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前述两个标准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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