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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社会各种诈骗层出不穷,更是有票据诈骗罪及金融凭证诈骗罪这种日常生活不是很常见的诈骗。网友们不论干什么工作或在日常的生活中都必须提高警惕,谨防被骗。网友们想知道票据诈骗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怎么区分,为此深圳律师网搜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一、票据诈骗罪如何认定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本条为避免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一些状况进行了特别规定。如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的,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是划分是否构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在主观上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则不构成本罪。对于冒用他人的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和目的,没有这种故意和目的,就不能构成本罪。
二、金融凭证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金融凭证诈骗罪作为一种具体的犯罪行为和独立的罪名,在我国刑法发展史上经历了一个由没有明文规定到由单行刑法规定再到《刑法》明确规定的发展过程,1979年刑法,对利用金融凭证进行诈骗的并无明文规定,当时对使用金融凭证进行诈骗达到犯罪程度的一般是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怎么区分
二者主要是对象不同,即是使用票据还是凭证:金融凭证是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既不包括本罪所说的本票、汇票和支票这三种票据,也不包括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如:信用证及其附随单据和信用卡等,但上述都属于银行结算凭证。
刑法第177条规定的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对象包括票据和凭证。票据诈骗罪中的票证包括本票、汇票和支票等票据以及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及其附随单据和信用卡等凭证。
通过这篇文章,相信网友们会对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区分有了一定的认识,希望网友们在工作或日常金融理财生活中能利用相关知识识破诈骗犯的骗局,谨防被骗。如果网友们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向深圳律师网和律师咨询,我们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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