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拍卖与折抵的执行财产中,除有市价或者其价格依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外,都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执行案件中,常见的委托评估财产包括:
一、不动产,主要为土地与房屋。
(1)土地。由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作为权利标的,主要是土地的各种用益权以及在用益权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2)房屋,尤以拆迁安置房屋的评估居多。回迁后由于房屋上的各种权利复杂,产生较多的问题。如产权登记虽然在第三人名下,却公认为被执行人的房屋,若第三人认可房屋不归自己所有,则可以按照被执行人财产予以执行。
二、动产
(1)有证照的动产,如汽车,含作为准不动产的大型车辆、特殊管理部门的大型设备。
(2)其他无需登记过户的财产,如公民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牲畜以及其他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也包含企事业单位的机器设备、办公用品等。
注意:若被执行财物属于限制流通物,含二级以下文物、金银首饰等,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评估、作价,只能卖与法律限定的买方。
三、添附物
按照民法规定,添附财产的归属原则有三:动产与动产附合,按照价值大小归属,再给予补偿;动产与不动产附合,按不动产归属,但对于原动产所有人应该折价赔偿;加工则按照价值大小归属,再给予补偿。例如房屋中的装修;土地上附着物,如水渠灌溉、铺路收地、种树但自留地被收回等。
四、有价证券,以股票居多。
五、对被执行人在有限公司中被冻结的股权或者投资权益,依据我国公司法,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变价。对执行债务人享有的股权或者投资权益进行评估时,责令有关公司提供据以评估的会计资料。有关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拒不提供的,法院则根据有关公司发布的或者所掌握的最新资产负债表上的所有者权益的数据确定价额。
六、某种可能获得收益的权利。
(1)通过租赁获得收益。企业厂房设备被拍卖可能造成其本身的瘫痪,也影响了企业工人的生机,而通过评估得出使用几年能够有多少收益,租借给债权人,部分还债、部分养活企业工人;房屋、汽车等不进行拍卖,只是承租给债权人固定时期。按照民法规定,一般房屋租赁合同不宜超过20年。
(2)经营权转移。将某经营机构的经营权转移给申请执行人,以经营的利润作为清还债务的方式。通过评估机构对该经营机构经营状况的评估,借以确定经营权转让的时间段。
(3)信托。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七、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技术合同、商业秘密等。
评估不适用的范围,多属于不可执行物,如被执行人必要的生产工具、被执行人代第三人销售的物品、被执行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