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财产评估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
当前在线律师69536 今日解答6893
对被执行财产估价过高导致拍卖流拍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
发布时间:2020-09-20 来源:

    在执行实践中,直接通过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现金结案的很少,大部分案件需要对被执行财产如房屋、土地、车辆、股权等查封后进行评估拍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的规定“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可见,评估价与拍卖保留价的制定息息相关,对于案件标的物顺利变现、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具有重要意义。


    但近期发现,因被执行财产评估价过高导致拍卖流拍现象增多。不少案件由于评估价过高,导致拍卖流拍,即使两次降价,仍无人问津。经统计,我市两级法院近三年被执行财产处置平均成交率为64%,在未成交案件中,评估价过高是主要原因。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诉讼已经垫付前期各种费用,到执行阶段不仅未执行回财产,反而还要预交评估费,当事人反映强烈。


    分析被执行财产评估过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评估机构存在利益驱动。按照现行的评估机构收费标准,评估收费是以评估价为计价基数来计算。对被执行财产评估的高,评估机构收费就高;评估价低,评估机构收费就低。而且不论执行标的物是否能够拍卖成功,评估机构都要按此标准收费。这就使评估机构对评估高存有利益驱动。而且对评估工作的好坏没有奖惩和激励机制,导致出现高评收费多、卖不出去无责任的现象,更增加当事人负担。


    二、法院执行工作与委托评估工作的工作性质和目的不尽一致。执行工作的性质和目的是为了拍卖被执行财产,尽快实现债权,因此被执行财产估价的高低对执行工作而言影响较大。委托评估工作目的是确保评估程序公正,通过公开摇号、各方参与等形式,确保各方当事人能够在公平公正的程序下进行评估、拍卖。


    三、当事人救济渠道不畅。对于评估机构估价过高的报告,在正式报告出台前,一般有一个初稿,当事人可以提出意见。但进行解释的机构仍为原评估机构,其解释的结果往往是“原评估报告公正、合理,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如果评估机构不予采纳,当事人并无很好的救济渠道。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建议:


    一、完善评估机构收费标准。评估费用不需预交,应当在拍卖标的物得款后扣除收取。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法院执行案件应先执行后收费。执行过程中进行的评估、拍卖,属于执行程序的一部分,也应该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采取“先评估拍卖,后收费”的办法。这样使评估机构评估费的多少与标的评估价无关,但与标的能够顺利成交有关。使评估机构实际真实、理性公正对涉案标的物进行评估,从而减轻当事人的负担,更利于法院对案件的执行。对于虚评过高、影响正常工作的,将其列入黑名单,不再委托。


    二、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与委托评估工作的沟通协调。对于执行评估、拍卖中出现的异常情况,法院内部相关部门要及时研判,共同分析,制定相应对策加以解决,


    三、充分确保当事人的救济渠道。我国民事诉讼赋予了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和复议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变卖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因此,对于当事人提出评估报告异议时,执行法院要通过听证程序、各方参与等形式,使当事人充分表达意见,得到合理救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文章不错,赞一下 阅读:1040次 点赞:
关键词
相关推荐
法律热点
金牌律师推荐
律      师: 张磊
执业证号:
联系方式: 13751006692
律      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      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
当前在线律师69536 今日解答6893
相关阅读
最新文章
主页 律师咨询